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兰住金管(2017)1号

作者 :兰考县公积金日期 :2018-08-2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兰考县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已报请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考县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兰考县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县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都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第三条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县《暂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县稳定就业有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四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域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登记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县户籍的同时提供《暂住证》;
(三)个人信用报告;
(四)最近6个月银行流水记录;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兰考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占1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10日至25日存入由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账户。
因缴存单位、缴存人等原因,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缴存人应在下次缴存前补足相应金额。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待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五章 提取使用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符合《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的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一条 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本县户口在停缴2年以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本县以外户口停缴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本县户口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的可转移并户。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兰考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须找一名有稳定收入的职工为其保证。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依据《兰考县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 如果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6个月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借款人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标准上浮贷款利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执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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